崇阳县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商务局 录入:Gov144
 	 	  		为改善本县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县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县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二条、崇阳县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就下列事项投诉: 	  		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12345    0715-3399966 	  		投诉地址:崇阳县新建路10P号崇阳县商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715-437500 	  		投诉信箱:277234463@qq.com 	  		第五条、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真实客观,属于本办法的处理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三)提供投诉人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六条、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七条、县投诉服务中心及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投诉人要求解释的投诉事项,应在收到投诉后当日内答复投诉人;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案件,应在当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投诉案件,应在3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7日; 	  		(四)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案件,由县投诉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处理,对影响重大以及疑难的投诉案件,由县投诉服务中心报县政府协调处理。 	  		第八条、县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九条、县投诉服务中心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对投诉人要求保密的投诉材料,不得转给被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县投诉服务中心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再次进行协调,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的投诉事项,引导投诉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协调处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以及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县投诉服务中心联系、配合的; 	  		(四)有其他应当终结情形的。 	  		第十二条、该机制由崇阳县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负责解释。